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基数计算的三项地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工具按现行口径(截至 2026 年)一次给出三项明细与合计,并支持小微/小规模/个体的”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城建税档位由纳税人所在地决定,不是注册地、不是经营地。三档对应三种行政区划层级,差异最大可达 7 倍——填错档位是常见错误。
| 档位 | 适用区域 |
|---|---|
| 7% | 市区(直辖市市区、地级市市区含市辖区) |
| 5% | 县城、建制镇所在地 |
| 1% | 其他(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纳税人) |
判不准时翻往期完税凭证的城建税税率即可,不用倒推。
这两项全国统一税率,不分行政区划。和城建税合在一起做”三附加”是因为计税基数完全相同(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所以表格里并排列出最直观。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六税两费”减半,本工具涉及的三项都在减半范围内。打开开关后,三项分别再 × 50%,公式行同步显示 × 50% 标记。
依据财税〔2016〕12 号,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注意:城建税不在此减免范围内,仍按所选档位计算;同时勾”减半”时城建税再 × 50%)。打开第二个开关后,工具自动把这两项置 0、结果行标”免征”标签、公式行同步切换。两个开关可独立组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低时通常两个都开。
一般指三项地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7% / 县城和镇 5% / 其他 1%)、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统称"两税一费"或"三附加"。计税基数都是同一个: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 + 消费税(不是销售额、不是销项税额)。
看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不是机构注册地、不是经营地:直辖市/地级市市区(含市辖区)= 7%;县城、建制镇所在地 = 5%;不在以上区域(如农村、未设镇的乡)= 1%。《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指住所地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跨区域经营、多地点经营时以省级税务规定为准。判不准的简便办法:翻往期完税凭证,"城建税"那一栏的税率就是答案。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12 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俗称"六税两费"。本工具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在内。执行至 2027-12-31。已享其它优惠的可叠加享受。
附加税费的计税基数是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不是"应纳"。具体口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已抵扣部分)= 应纳增值税;如果当期出现留抵,留抵不抵减附加——本期附加按 0 算,留抵下期继续抵增值税。本期增值税 0、附加也 0。
区分两种情形:直接免征/减征增值税(如月销售额不超 10 万的小规模),免征部分不算实缴,对应的附加也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如软件企业),先按法定额缴附加,退税不退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另有月销售额 10 万 / 季 30 万以下免征的口径(财税〔2016〕12 号,工具已提供该开关——勾选后两项自动置 0),城建税不享受这一档免征。
不要。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基数(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出口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附加。所以工具里填的"实缴增值税"应剔除进口环节,只填国内销售环节的实缴额。
现行口径有两个调整项工具不会自动处理,请在「实缴增值税」字段填入调整后的口径数:(1)出口免抵退——增值税"免抵税额"虽未实际入库,但按现行规定要加回到附加税计税基数;(2)留抵退税——已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从基数中扣除。此外,直接减免(如即征即退之外的法定免征/减征)对应的部分也不计入基数。具体文号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衔接公告为准。